衢州学院关于印发《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浏览:11次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衢州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体育运动队是展现学校竞技运动水平的窗口,能丰富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知名度,是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顺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校运动队的训练工作,提升竞技运动水平,规范运动队管理,确保训练工作符合学校要求,促进运动队的健康发展。依据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对提高我校的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校的知名度有重大意义。我校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务处教学管理体系,日常训练与管理由体育工作部负责,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与教务处对运动队的训练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组建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校体育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及其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运动队训练与参赛实行校体育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具体工作由体育工作部牵头处理。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体育工作部研究决定。 第四条 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管理。运动员应服从教练的指导和训练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二章 运动队设置 第五条 运动队设置要依据我校运动队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协会等以及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体育比赛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成立运动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有明确的比赛任务。比赛任务一般包括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发的高校体育竞赛计划中有比赛任务的项目。 2.有符合的教练员人选。教练员需有一定的带队经验,对省内该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现状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具有一定的专项运动训练理论与实践经验。 3.具有场馆设置保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配备专门用于校运动队训练的专用场地,安排专人管理、预约等工作,除基本教学工作使用外,优先保障运动队训练需求。 第六条 运动队设置流程。由教练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体育工作部批准后成立运动队。每个运动队可以设立主教练1名,教练员不超过2名。鼓励教练团队选拔我校优秀的体育专业学生作为助理教练,每个团队可以配备2-4名助理教练。教练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以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对于新进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研究决定中途上岗的必要性。 第七条 运动队人数的确定。每年度10月份开展运动队新队员招录工作,11月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目运动队的队员人数。 第八条 运动队训练指导时间。学期训练时间按每学期16周计划,每周训练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寒暑假训练另行报告,由体育工作部研究决定必要性。 第九条 运动队每年度11月份前根据队员数量,赛事任务安排,提交训练计划,竞赛目标,经费预算。 第三章 运动队管理 第十条 综合我校现有运动队及竞技水平实际,运动队原则上以参加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列入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的各项比赛为主。以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国家级体育协会(各项目)组织的各类比赛为辅(原则上优先考虑奥运项目、特色和优势项目等)。其他如有与我校体育特色和优势项目密切相关的,也是我校体育发展所需要的,则在学校经费条件允许下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由体育工作部研究决定是否参赛。 第十一条 各运动队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两次外出参赛(受学校相关经费资助的情况下)。教练员自筹经费外出比赛的情况不受此限制,但需评估必要性和安全性,报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运动队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在校内组织专项比赛2次以上,带动全校学生参加体育运动项目。具体比赛组织形式可以宿舍、班级、年级、学院等对抗赛为主。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十三条 运动队面向全校招收队员,符合条件并经过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运动队队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校注册在校学生(函授、继续教育类学生除外)。 2.政治上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同学。 3.体检合格,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无隐性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 4.能完成各自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运动员选拔。每学年第一学期,体育工作部委托各教练员负责选拔,按各运动队的要求进行,由教练员确定运动队人员名单。一、二年级的运动队队员可跟随教练员班级一同上体育课(需与所在运动队同一项目)。 第十五条 入选校运动队的队员,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学院。队员每学期训练正常且缺训不多于规定训练次数1/4的,在教练员认可的情况下,免于阳光长跑,按照阳光长跑满分计入次数;缺训超过规定次数后,不再享受校队运动员的减免政策且阳光长跑次数按照离队时间开始等比例折算,离队后重新开始记录阳光长跑次数。 第十六条 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可获得该学期的体育课成绩加分。加分标准为: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前八名者,体育成绩直接为99分(封顶);参加省级比赛取得1-2/3-4/5-8名者,体育成绩分别给与15/10/5分加分。其余获奖奖励参考《衢州学院体质测试和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和所在学院的学生管理文件。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每学期训练次数(时长)未达到教练员训练计划的3/4,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视情况而定不再列入下一年度运动队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运动员主动退队需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教练员签字、体育工作部审批后生效;因违反规定(如累计缺训超1/4、不服从管理影响队伍秩序等)被清退的,由教练员提交书面报告,经体育工作部会议审议后,书面通知运动员及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考试阶段如遇比赛,经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证明,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可以缓考。运动员因参与训练和比赛,其学期综合考评不应受到影响,且应依据其比赛成绩给予合理加分。 第五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教练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会议批准后方可上任,服从体育工作部的管理和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和不认真训练、训练效果不佳的教练员,应及时停训和更换教练。连续2个学期队伍未完成既定竞赛目标、校内赛事组织未达标(年度少于2次),体育工作部可以停训和更换教练。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学期训练计划,并上报体育工作部。记录每次训练队员出勤情况,学期结束如实上报训练次数与训练总结,参加比赛后及时上交运动队比赛资料。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 第二十三条 带队获省级比赛前3名/国家级比赛前8名,教练员年度考核优先评优;连续3年带队完成竞赛目标,优先获得外出培训、深造机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体育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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